宿命之环

二、中央与地方二元权力之格局 (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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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方面。太平天国以前,清王朝的军队属于国家所有,军饷由国库所出,统兵大员也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与指挥;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后,军队由地方自招,军饷也由地方自筹,直接带兵的提镇大员由地方推荐交中央政府任命,因而也就直接听命于地方,中央的统兵大权就这样下移到地方。太平天国战争以前,清王朝的经制兵是八旗和绿营,他们是清政府赖以维持统治的重要支柱。太平天国战争以后,八旗、绿营基本上被摧毁,以湘军、淮军为代表的勇营乘势崛起,取代了八旗与绿营而成为清王朝赖为统治的基本军事力量。由于勇营一开始即为地方督抚所私有,清王朝的国防支柱也就实际下移到了地方督抚的手中。

2.财政方面。统一的财政权是清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基础,财政权的下放,为督抚权力扩张提供了契机。清朝各省财政,历来由各省布政使掌管,而布政使又直属于户部。故各省每年财政收入,皆需上报户部,听候调拨,地方督抚不得擅自动用。虽然从清初开始,常有战争爆发之际中央政府临时赋予封疆大吏等就地自办军饷权力等情况,如康熙朝平定三藩之乱,嘉庆朝西南用兵等,但一旦战争结束,上述自筹军饷的权力就立即被朝廷收回。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朝中央政府故伎重演,照例给予地方督抚等就地自筹军饷的权力。然而此时时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由于用兵日久,中央政府无法解决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捻军起义的经费,不得不同意各地督抚乃至统兵大员自行筹饷。结果,不仅使逐渐成为国家主要经济收入的厘金完全由地方督抚支配,而且原本应交户部的地方的各项税收,也被地方督抚截留,大半充作军饷。曾国藩就公开承认:“前代之制,一州岁入之款,置转运使主之,疆吏不得专擅。我朝之制,一省岁入之款,报明听候部拨,疆吏亦不得专擅。自军兴以来,各省丁、漕等款纷纷奏留,供本省军需。于是,户部之权日轻,疆吏之权日重。”[1]二是由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人取得了中国海关税的征税管理权以及实行了子口税制度。中国的海关管理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海关税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凡此表明,清王朝由中央政府一统财政大权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晚清地方督抚财赋支配权渐重,与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中各省实行的厘金制、捐输制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咸丰三年(1853年)刑部侍郎雷以諴随钦差大臣在江北大营帮办军务。为筹措军饷,雷以諴率先在扬州仙女庙设厘金所,对当地集市交易抽取1%的捐税。1%为1厘,故称厘金。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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