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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出现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因此雍正时中央政府又采取了耗羡归公和养廉银政策,以冀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但朝廷通过耗羡归公,把州县对耗羡的非法征收及支用,改为直省督抚等合法的全权支配,显然是加大了督抚等对耗羡之类的支用权,这是为以封建专制主义为特征的中央集权制度所不允许的。因此,乾隆中期以后,中央政府对直省督抚全权支配耗羡的制度,又进行了一些调整,限制了督抚的一些权力。经过此番调整后,朝廷又将各省督抚对耗羡的支配权部分地收回中央了。可以说,中央对地方财政高度剥夺是清初、中期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权力分配上的主要特征,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了太平天国时期地方势力抬头后才逐渐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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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圣祖实录》卷24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丙子。